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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葡萄新京·尼威斯’

更新时间  2024-04-30 02:39 阅读
本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社会治安秩序,确保公共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的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确保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遵守治安管理职责,制订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社会治安秩序,确保公共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的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确保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遵守治安管理职责,制订本法。第二条 妨碍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碍社会管理,具备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能过于刑事惩处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与治安管理惩处。第三条 治安管理惩处的程序,限于本法的规定;本法没规定的,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再次发生的违背治安管理不道德,除法律有尤其规定的以外,限于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再次发生的违背治安管理不道德,除法律有尤其规定的以外,限于本法。第五条 治安管理惩处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背治安管理不道德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非常。

实行治安管理惩处,应该公开发表、公正,认同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该坚决教育与惩处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消弭社会对立,促进社会人与自然,确保社会平稳。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首府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八条 违背治安管理的不道德对他人导致伤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该依法分担民事责任。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或者损坏他人财物等违背治安管理不道德,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可以调停处置。

经公安机关调停、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未予惩处。经调停并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遵守的,公安机关应该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背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与惩处,并告诉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驳回民事诉讼。

第二章 惩处的种类和限于 第十条 治安管理惩处的种类分成: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注销公安机关派发的许可证。对违背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可选限于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搜出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大麻、静脉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必要用作实行违背治安管理不道德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该没收,按照规定处置。违背治安管理扣除的财物,受贿归还被侵害人;没被侵害人的,注册登记,公开发表拍卖会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扣除款项上缴国库。第十二条 已剩14周岁反感18周岁的人违背治安管理的,贬斥或者减低惩处;反感14周岁的人违背治安管理的,未予惩处,但是应该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无法辨识或者无法掌控自己不道德的时候违背治安管理的,未予惩处,但是应该责令其监护人不严看守和化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长时间的时候违背治安管理的,应该给与惩处。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盲又痴的人违背治安管理的,可以贬斥、减低或者未予惩处。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背治安管理的,应该给与惩处。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性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该对其采行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背治安管理不道德的,分别要求,拆分继续执行。行政拘留惩处拆分继续执行的,最久不多达20日。第十七条 联合违背治安管理的,根据违背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背治安管理不道德中所起的起到,分别惩处。

唆使、威逼、收买他人违背治安管理的,按照其唆使、威逼、收买的不道德惩处。第十八条 单位违背治安管理的,对其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惩处。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不道德规定给与单位惩处的,依照其规定惩处。第十九条 违背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低惩处或者未予惩处: (一)情节尤其严重的; (二)主动避免或者减低违法后果,并获得被侵害人协议书的; (三)出于他人威逼或者收买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真实情况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展现出的。第二十条 违背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宽惩处: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唆使、威逼、收买他人违背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6个月内曾接受治安管理惩处的。

第二十一条 违背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该给与行政拘留惩处的,不继续执行行政拘留惩处: (一)已剩14周岁反感16周岁的; (二)已剩16周岁反感18周岁,首度违背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分娩或者哺乳自己反感1周岁婴儿的。第二十二条 违背治安管理不道德在6个月内没被公安机关找到的,仍然惩处。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背治安管理不道德再次发生之日起计算出来;违背治安管理不道德有倒数或者之后状态的,从不道德完结之日起计算出来。第三章 违背治安管理的不道德和惩处 第一节 妨碍公共秩序的不道德和惩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一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押,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一)妨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导致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无法长时间展开,仍未导致严重损失的; (二)妨碍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妨碍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截击或者强登、鸡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长时间行经的; (五)毁坏依法展开的议会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行前款不道德的,对首要分子一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押,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不道德之一,妨碍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一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押,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困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抛掷杂物,不听得阻止的; (六)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不道德。因妨碍体育比赛秩序被判处拘押惩处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转入体育场馆观赏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转入体育场馆的,擅自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一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押,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一处5日以下拘押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播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蓄意妨碍公共秩序的; (二)投入欺诈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性物质妨碍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行纵火、发生爆炸、投入危险性物质妨碍公共秩序的。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一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押,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一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押,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打架的; (二)追赶、截击他人的; (三)强劲拿硬要或者给定损坏、闲置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不道德。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一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押,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一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押,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一)的组织、唆使、威逼、收买、鼓动他人专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妨碍社会秩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假冒宗教、气功名义展开妨碍社会秩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违背国家规定,蓄意阻碍无线电业务长时间展开的,或者对长时间运营的无线电台(车站)产生危害阻碍,经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后,逼不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的,一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押;情节严重的,一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押。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一处5日以下拘押;情节较轻的,一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押: (一)违背国家规定,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背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展开移除、改动、减少、阻碍,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长时间运营的; (三)违背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置、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展开移除、改动、减少的; (四)蓄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长时间运营的。

第二节 妨碍公共安全的不道德和惩处 第三十条 违背国家规定,生产、交易、储存、运输、寄送、装载、用于、获取、处理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性物质的,一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押;情节较重的,一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押。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性物质被盗、被抢走或者遗失,并未按规定报告的,一处5日以下拘押;蓄意掩饰不察的,一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押。第三十二条 非法装载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一处5日以下拘押,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非法装载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转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一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押,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一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押: (一)偷窃、损坏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展开影响国(边)界线南北的活动或者修筑杜绝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第三十四条 偷窃、损毁、私自移动用于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一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押。在用于中的航空器上用于有可能影响导航系统长时间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得劝说的,一处5日以下拘押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一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押,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一处5日以下拘押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损坏或者私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摆放障碍物,或者蓄意向列车抛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出坑穴、采石所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走道的。第三十六条 私自转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驶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性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一处5日以下拘押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一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押,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一)予以批准后,加装、用于电网的,或者加装、用于电网不合乎安全性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另设覆盖物、防围和警告标志的,或者蓄意损坏、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告标志的; (三)偷窃、损坏路面井盖、灯光等公共设施的。第三十八条 举行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背有关规定,有再次发生安全事故危险性的,责令暂停活动,立刻撤离;对组织者一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押,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一处5日以下拘押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可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背安全性规定,导致该场所有再次发生安全事故危险性,经公安机关责令修正,逼不修正的,一处5日以下拘押。第三节 侵害人身、财产权利的不道德和惩处 第四十条 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一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押,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一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押,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的组织、威逼、收买反感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展开可怕、残暴演出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制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容许他人人身自由、非法入侵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 威逼、收买或者利用他人行乞的,一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押,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重复纠结、擅自讨要或者以其他骚扰他人的方式行乞的,一处5日以下拘押或者警告。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一处5日以下拘押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一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押,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出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毁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惩处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展开威胁、羞辱、打伤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到低俗、羞辱、报复或者其他信息,阻碍他人长时间生活的; (六)偷拍、偷窥、监听、散播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打伤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一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押,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一处5日以下拘押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押,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打伤、损害他人的; (二)打伤、损害残疾人、孕妇、反感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打伤、损害他人或者一次打伤、损害多人的。第四十四条 淫秽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蓄意露出身体,情节恶劣的,一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押;淫秽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反感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相当严重情节的,一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押。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一处5日以下拘押或者警告: (一)折磨家庭成员,被折磨人拒绝处置的; (二)被遗弃没独立国家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制他人获取服务或者强制他人拒绝接受服务的,一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押,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一处5日以下拘押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 鼓动民族仇恨、民族种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登民族种族歧视、羞辱内容的,一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押,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冒领、藏匿、不存、擅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一处5日以下拘押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偷窃、诈骗、哄抢、抢走、敲诈勒索或者蓄意损坏公私财物的,一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押,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一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押,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节 妨碍社会管理的不道德和惩处 第五十条 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一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押,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公布的要求、命令的; (二)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继续执行职务的; (三)妨碍继续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擅自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妨碍人民警察依法继续执行职务的,从宽惩处。第五十一条 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欺诈身份招摇撞骗的,一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押,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一处5日以下拘押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假冒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宽惩处。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一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押,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一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押,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一)假造、变造或者交易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的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交易或者用于假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的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假造、变造、挪用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假造、变造船舶户牌,交易或者用于假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篡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第五十三条 船舶私自转入、停站国家禁令、容许转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一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一处5日以下拘押,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一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押,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一处5日以下拘押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违背国家规定,予以登记注册,以社会团体名义展开活动,被查禁后仍展开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消注册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展开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私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有前款第三项不道德的,不予查禁。获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背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注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鼓动、策划非法集会、集会、示威,不听得劝说的,一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押。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注册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坚称住宿的旅客将危险性物质带进旅馆,未予阻止的,一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坚称住宿的旅客是犯罪指控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逮捕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一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一处5日以下拘押,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于的,或者不按规定注册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一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坚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展开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一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一处5日以下拘押,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背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生产噪声阻碍他人长时间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修正的,一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一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一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押,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接续抵押的物品,不按规定有关证明、不遵守登记手续,或者坚称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背国家规定,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指控的物品的; (四)并购国家禁令并购的其他物品的。第六十条 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一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押,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隐蔽、移往、卖掉或者损坏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查禁、失效的财物的; (二)假造、藏匿、吞噬证据或者获取欺诈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坚称是赃物而窝藏、移往或者交由销售的; (四)被依法继续执行管制、褫夺政治权利或者在有期徒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不道德。

第六十一条 帮助的组织或者载运他人偷走越国(边)境的,一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押,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 为偷走越国(边)境人员获取条件的,一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押,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偷走越国(边)境的,一处5日以下拘押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一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押,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蓄意损毁国家维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背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展开炸开、挖出等活动,严重威胁文物安全性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一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一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押,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并未获得驾驶证驾驶员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一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押;情节严重的,一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押,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蓄意毁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破坏、弃置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在尸体或者因停放在尸体影响他人长时间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得劝说的。第六十六条 性交易、刑事拘留的,一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押,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一处5日以下拘押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一处5日以下拘押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 诱使、容留、讲解他人性交易的,一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押,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一处5日以下拘押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拷贝、出售、租赁低俗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低俗信息的,一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押,可以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一处5日以下拘押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一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押,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的组织播出低俗音像的; (二)的组织或者展开低俗演出的; (三)参予聚众荒淫活动的。

坚称他人专门从事前款活动,为其获取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惩处。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获取条件的,或者参予赌赌资较小的,一处5日以下拘押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一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押,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一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押,可以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一处5日以下拘押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栽种罂粟反感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交易、运输、装载、持有人少量予以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交易、储存、用于少量罂粟壳的。有前款第一项不道德,在成熟期前自行夺权的,未予惩处。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一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押,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一处5日以下拘押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人鸦片反感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反感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获取毒品的; (三)大麻、静脉注射毒品的; (四)威逼、愚弄医务人员出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第七十三条 唆使、诱使、愚弄他人大麻、静脉注射毒品的,一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押,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公安部门酗酒、赌、性交易、刑事拘留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一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押。第七十五条 圈养动物,阻碍他人长时间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修正的,或者视而不见动物报复他人的,一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抗拒动物损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惩处。第七十六条 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不道德,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行强制性教育措施。

第四章 惩处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起诉、检举或者违背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收押的违背治安管理案件,应该及时法院,并展开注册。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法院报案、起诉、检举、投案后,指出归属于违背治安管理不道德的,应该立刻展开调查;指出不属于违背治安管理不道德的,应该告诉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解释理由。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该依法展开。不准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诱使、愚弄等非法手段搜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搜集的证据不得作为惩处的根据。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牵涉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该不予保密。

第八十一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时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规避;违背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拒绝他们规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规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的规避,由上一级的公安机关要求。第八十二条 必须开庭违背治安管理行为人拒绝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用于开庭证开庭。对现场找到的违背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索取工作证件,可以口头开庭,但应该在询问笔录中标明。

公安机关应该将开庭的原因和依据告诉被开庭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拒绝接受开庭或者躲避开庭的人,可以强迫开庭。

第八十三条 对违背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开庭后应该及时告知求证,告知求证的时间不得多达8小时;情况简单、依照本法规定有可能限于行政拘留惩处的,告知求证的时间不得多达24小时。公安机关应该及时将开庭的原因和均须通报被开庭人家属。

第八十四条 询问笔录应该交被告知人比对;对没读者能力的,应该向其递交。记述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告知人可以明确提出补足或者修正。

被告知人证实笔录正确性后,应该亲笔签名或者盖章,告知的人民警察也应该在笔录上亲笔签名。被告知人 拒绝就被告知事项自行获取书面材料的,应该获准;适当时,人民警察也可以拒绝被告知人自行书写。告知反感16周岁的违背治安管理行为人,应该通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场。第八十五条 人民警察告知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展开;适当时,也可以通报其到公安机关获取证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告知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该索取工作证件。告知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限于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第八十六条 告知聋哑的违背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该有通晓手语的人获取协助,并在笔录上标明。

告知不通晓当地标准化的语言文字的违背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该配有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标明。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背治安管理不道德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展开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多于2人,并应该索取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示的检查证明文件。

对确实适当立刻展开检查的,人民警察经索取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该索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示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该由女性工作人员展开。第八十八条 检查的情况应该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亲笔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接受亲笔签名的,人民警察应该在笔录上标明。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必须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留;对被侵害人或者愿意第三人合法占据的财产,不得扣留,应该不予注册。对与案件牵涉到的物品,不得扣留。

对扣留的物品,应该会同到场见证人和被扣留物品持有人查点确切,当场列于表格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亲笔签名或者盖章,一份转交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对扣留的物品,应该适当交给,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应长年留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置。经查明与案件牵涉到的,应该及时归还;经核实归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该注册后立刻归还;剩6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该公开发表拍卖会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扣除款项上缴国库。

第九十条 为了查明案情,必须解决问题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该指派或者聘用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员展开检验;鉴定人检验后,应该写检验意见,并且亲笔签名。第二节 要求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惩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要求;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要求。

第九十二条 对要求给与行政拘留惩处的人,在惩处前早已采行强制措施容许人身自由的时间,应该限。容许人身自由1日,限行政拘留1日。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公安部门治安案件,对没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需要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做出治安管理惩处要求。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其他证据证明的,无法做出治安管理惩处要求。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做出治安管理惩处要求前,应该告诉违背治安管理行为人做出治安管理惩处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诉违背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拥有的权利。违背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辩护。公安机关必需充份征询违背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背治安管理行为人明确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该展开审核;违背治安管理行为人明确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正式成立的,公安机关应该接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背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辩护而减轻惩处。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调查完结后,公安机关应该根据有所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置: (一)确实依法应该给与治安管理惩处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长短及具体情况,做出惩处要求; (二)依法未予惩处的,或者违法事实无法正式成立的,做出未予惩处要求;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收押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找到违背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背治安管理不道德做出惩处要求的同时,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置。

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做出治安管理惩处要求的,应该制作治安管理惩处决定书。决定书应该写明下列内容: (一)被惩处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惩处的种类和依据; (四)惩处的继续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惩处要求上告,申请人行政复议、驳回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做出惩处要求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做出要求的日期。决定书应该由做出惩处要求的公安机关砖墙印章。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该向被惩处人宣告治安管理惩处决定书,并当场交付给被惩处人;无法当场向被惩处人宣告的,应该在2日内递送被惩处人。要求给与行政拘留惩处的,应该及时通报被惩处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该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做出注销许可证以及一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惩处要求前,应该告诉违背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拒绝举办听证会;违背治安管理行为人拒绝听证会的,公安机关应该及时依法举办听证会。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法院之日起不得多达30日;案情根本性、简单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可以缩短30日。为了查明案情展开检验的期间,不算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第一百条 违背治安管理不道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做出治安管理惩处要求。

第一百零一条 当场做出治安管理惩处要求的,人民警察应该向违背治安管理行为人索取工作证件,并填上惩处决定书。惩处决定书应该当场交付给被惩处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前款规定的惩处决定书,应该写明被惩处人的姓名、违法行为、惩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亲笔签名或者盖章。当场做出治安管理惩处要求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该在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第一百零二条 被惩处人对治安管理惩处要求上告的,可以依法申请人行政复议或者驳回行政诉讼。第三节 继续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要求给与行政拘留惩处的人,由做出要求的公安机关递送拘留所继续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惩处的人应该自接到惩处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登录的银行交纳罚款。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没收罚款: (一)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惩处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做出罚款要求后,被惩处人向登录的银行交纳罚款确实艰难,经被惩处人明确提出的; (三)被惩处人在当地没相同住所,不当场没收事后无法继续执行的。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警察当场没收的罚款,应该自没收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没收的罚款,应该自抵岸或者到车站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该自接到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缴交登录的银行。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警察当场没收罚款的,应该向被惩处人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惩处人有权拒绝接受交纳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被惩处人上告行政拘留惩处要求,申请人行政复议、驳回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明确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人。公安机关指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再次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由被惩处人或者其近亲属明确提出合乎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缴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惩处要求暂缓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担保人应该合乎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株连; (二)拥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并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人口户口和相同住所; (四)有能力遵守借贷义务。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应该确保被担保人不躲避行政拘留惩处的继续执行。

担保人不遵守借贷义务,导致被担保人躲避行政拘留惩处的继续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3000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一十条 被要求给与行政拘留惩处的人缴纳保证金,作罢行政拘留后,躲避行政拘留惩处的继续执行的,保证金不予充公并上缴国库,早已做出的行政拘留要求仍不应继续执行。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拘留的惩处要求被撤消,或者行政拘留惩处开始继续执行的,公安机关缴纳的保证金应该及时归还缴纳人。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该依法、公正、严苛、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令对违背治安管理行为人毒打、折磨或者羞辱。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该心态拒绝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不道德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举发、起诉;接到举发、起诉的机关,应该依据职责及时处理。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依法实行罚款惩处,应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要求与罚款没收分离出来;没收的罚款应该全部上缴国库。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折磨、羞辱他人的; (二)多达告知求证的时间容许人身自由的; (三)不继续执行罚款要求与罚款没收分离出来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强占、侵吞、蓄意损坏没收、扣留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用于或者不及时归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归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捷行贿他人财物或者攫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没收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真实情况填上罚款数额的; (九)收到拒绝阻止违背治安管理不道德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公安部门违背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遵守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佩不道德的,对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给与适当的行政处分。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的组织合法权益的,应该赔礼道歉;导致伤害的,应该依法分担赔偿金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所称之为以上、以下、以内,还包括本数。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1986年9月5日发布、1994年5月12日修改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处条例》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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